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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朋友担保,借条是这样写的:借条,今借xx现金(30000)叁万元整,还款日期2015年7月19日xxxx2015年4月19日xx上面是借款人签字,下面是我签的字担保人。现在过一年多了才来找我。请教一下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6-07-21 21:4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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