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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农村建房,技工(如泥工,木模工,钢筋工)都是只请一个工头(或叫领班),其他人员都由工头(或领班)雇佣组合。可工头在组合中雇佣了多个年老工人,其中一个60多岁的泥工在施工中,在脚手架完好,既无外力作用,也无他人操作不当的情况下,从刚砌的砖墙翻墙而去另一间房,造成墙体坍塌,自行摔伤,造成脊椎骨折,住院现已花费了数万元医药费用还没出院。请问:这种情况受伤责任怎么划分?所导致的医药费用,该由谁承担?在法律上是否有明文规定?

离婚 2016-07-23 2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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