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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曾经在一驾校学车,教练态度很差,经常训斥我,特别是在第一次教我跑圈的时候,语气很严厉,声音很大,说他教不了我,很没耐心的样子。我都一言不发,他却神气活现、得寸进尺。我无法再学下去了,让他退钱,他原来说要退还一小部分,后来又不退了。后来我就回家给他发了一条短信:“垃圾智障,5000块本大爷赏你了。”然后把他拉黑了,后来他换了个电话号码打电话给我,说见到我要打到死——找到你你别哭就行了。我了解到他有黑道背景,原来是个小混混,他暴力恐吓我时我没录音,搞得我一晚上睡不着觉,不知道能否立案,如果他制造了一起意外事故,比如车祸,将无法保障我的人身安全,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有没有法律可以制裁这些不法分子。

案件执行 2020-06-07 04:5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协商的。。
  • 关于恐吓,短信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当发生恐吓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但是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关于恐吓的情况可能涉嫌恐吓威胁罪,若情节恶劣的已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一)随意殴打他人,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您好,建议你们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只能向当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了,通过法院的诉讼,才能更好维护你的最大利益,若有不明,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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