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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在南京某公司工作,2015年12月20日公司拖欠我10、11、12月工资未发放,在职期间公司未和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社会保险。我于2016年1月提出劳动仲裁。2016年7月8日开庭,被申请人不承认我和他们的劳动关系,我提供了银行流水,是法人打给我的,上面写有工资,被申请人说不是公司帐户打的,不认同。我提供了工资条,被申请人说没有盖章不认可。2016年7月25日通知我拿裁决书如下: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申请人主张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及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我下面应该怎么办?向法院起诉有多大把握?谢谢

其他 2016-07-29 08: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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