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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写甲方将按国家和中山市基本工资标准规定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如乙方工作一年以上时间合同工资标准不低于每月多少多少,现在我干了三个月,第三个月辞职,也干完了,上个月工资还没付,现在要求支付工资公司称只能给中山标准基本工资,这合理吗?而且并没有当天跟我结清工资就让我第二天不用上班,这我能维权吗?

其他 2016-07-27 09: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月工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单位应按按照你前两个月实际工资标准或同工种的工资结算给你。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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