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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在单位工作了一年,没有合同,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前两周找我补签的劳动合同。合同写着我的岗位和月薪,但其实入职前四个月并没有发那么多薪水给我。我据合同要求补发工资,单位说合同签订时搞错了。现在劳动仲裁判定单位应按合同执行,单位已上诉法院,仍然说合同是签错了,不同意补发我工资。请问单位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否认掉其中的部分条款么?

其他 2016-07-28 1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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