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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妻子是地方城镇集体户口,户口还在原籍,女儿和我是农业户口,全家现在在农村居住连续六年以上,并以种粮为主,如果现在合户,妻子是否属于农村居民,是否符合二胎生育规定。谢谢!

农林牧渔 2009-02-12 1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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