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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7月3日与商贸城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铺一宗,并于2014年11月6日付清了所有购房款,并缴纳房屋买卖契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房本费、办证费、地调费等共计2.8万余元。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在交房后6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同时明确规定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由出卖人按房款0.3%支付违约金。此后多次到公司询问和催促证书办理情况,均无合理答复。

其他 2016-07-31 1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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