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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针对8000多名科技人员设置了\"科技创新奖\",该奖项可以连续多年空缺,每年最多评选一人.今年公司经过严格的流程和评选条例评选一人得奖,公司对获奖者颁发了获奖证书,并有多家媒体报道.该奖项是公司50多年来首次颁发.考虑广告效应,估计公司不会让同一人在最近几年内得奖.   现在公司财务要求对"科技创新奖"获奖人员所得的奖金按个人工资,薪金税率扣税分段扣税.获奖人认为"科技创新奖"奖项应该是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20%的税率扣税.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 ***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该奖项是与职务无关的奖项,获得"科技创新奖"的概率在公司只有几十万份之一,该奖项并并不是与职务相关年底奖金或分红,有获奖证书,奖项的设置与获奖人员的工作职务和工作职称无关系.不属于年终分红,不是一种常态的奖励.只是偶然得奖.   请问公司要求按工资,薪金比例分段对该奖项扣个人所得税是否合法?是否只应该按偶然所得20%的比例扣税?

其他 2009-02-05 1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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