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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和嫂子离婚五年了,有一个女儿,女儿当时判给女方,考虑的前提是我哥当时下岗没有工作,也就没有直接收入,加上是个女孩子,怕以后长大生理或是心理跟着父亲不合适,所以判给女孩,但离婚一直以来,孩子都是在男方父母家居住,到2008年9月女孩才接孩子过去住,但这几个月仍然保持中午的饮食在男方父母家吃.只是到了晚上过去监护人家住.现在孩子有12岁,在离婚之间所谓女方监护人基本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而且还经常带有一些要挟的语气教唆孩子,例如:要孩子来男方家要回一些男方家庭所给的钱,不然就没有这些爷爷,奶奶等,还说从今后不许孩子再过来男方家居住. 备注:当时离婚时男方协议给抚养费每月500元,由于男方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支付了一年后,有三年拖欠没有支付.这三年中孩子基本费用都是由男方家庭所承担,包括学费,保险等.于2008年12月18日双方父母见面协商,以前三年抚养费不再追究,从2008年9月开始重新计算,每月350元支付,如果认真执行新的协议,那么不再管制孩子想居住在哪一方的自由.但一直以来女方没有做到监护人的责任.

诉讼 2019-09-15 20:5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只要双方通过协商,合理分配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私下签订的抚养协议也是有效的。
    抚养协议不仅是对签订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子女享受父母抚养的权利。因此,抚养协议如果侵犯了未成年子女受抚养权,父母希望借此协议来逃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则该抚养协议无效。
  •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判决一般依据当地生活水平,你的经济条件确定,一般到子女成年为止。
  •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 十岁以上。
  • 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选择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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