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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15年7月19日在凭祥开单,7月20日到达我公司,直至7月27日,在一个星期的时间内,业务员曾多次通知收货人刘**提货,并告知近来雨多,请尽快提走货物,以免仓库进水浸湿货物,概不负责,可收货人一直拖延。直至7月27日晚8点多,打电话给业务员提货,业务员因是下班时间没有到仓库办理业务,所以让收货人白天再提货。7月28日凌晨4点半,我市遭遇自然灾害洪水,虽然我方已经尽力把仓库货物以及24包鞋子加高,可仓库进水1米多,还是浸湿了6包鞋子,洪水退去后马上晒干被浸湿的鞋子,并通知收货人进行协商解决,收货人要求将24件鞋子全部赔偿,我方认为,24件鞋子只是浸湿了6件,不能把24件鞋子全部赔偿,并且从到货到发洪水,期间为7天,在工作时间,收货人都不提货,导致洪水浸湿鞋子,收货人要对湿货负责,双方协商未果。直到今年的6月份,我方因收到法院传票才得知刘**将我方告至法院。目前所有的货物依然在我档口存放。想问,我方应当负什么责任,如何正确赔偿。

其他 2016-08-03 1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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