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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用人单位与孕妇之间的劳务纠纷问题,孕妇已怀孕4个月,在北京一家私企工作,在怀孕初期,公司曾和当事人已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为由协商降薪调职,当事人拒不同意,之后当事人被医院检查为先兆性流产,医院建议当事人不定期在家休养,随后当事人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公司负责人口头同意。当事人休息期内,公司未与当事人进行任何沟通,事后当事人回单位上班,公司负责人邮件通知当事人要求出具挂号单,诊断证明原件,病假条原件,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检查报告等否则做旷工算。公司对此并无纸质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制度只是通过负责人邮件告知,请问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对当事人有何影响,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离婚 2016-08-04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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