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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物业签订了为期50年的服务合同,现在已经执行了15年。最近物业与业委会签定了提价合同,物业要求我根据新合同提价。我认为我应该按之前与物业签订的价格执行,尊合同守信用,而物业则说这是业委会未成立的前期合同,业委会成立后就该作废,还说之前盖章的管理处和签字人都不在了,合同也可以无效。我不明白,前期合同虽然业委会没有成立,但也是何时成立的不确定性,所以是没有日期的,有签订50年的前期合同吗?盖章部门和签字个人虽然没有了但公司还在。况且我与物业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了“本协议期限为50年。(即2001年2月28日至2051年2月27日)任何一方如需解除委托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书面提出,征得另一方认可后方可解除。”。特此请教:我该否要求物业继续履行与我个人的合同?

其他 2016-08-05 15:5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物业公司还是原来的那家,那么按照特别约定优先于集体合同,您有权要求对方按照您们之间的合同履行。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与我联系。
  • 你好,对于物业公司单方提价要求,你可以拒绝。
  • 这样的合同很难说谁违约,但是一旦业委会出面,物业的合同将不存在,所里这里物业一定有过错的。
    【追问】不理解:“业委会出面,物业的合同将不存在”。请教周律师怎么解释?
    【回答】业委会一旦成立,那么小区物业都可以被业委会通过召集业主大会表决的形式还掉物业服务公司。
  • 你可以要求物业继续履行与你个人的合同,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 你可以要求,你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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