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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老人于前年买了一套房产,首付为老人所付,贷款为其孙子所付,房产的产权人为老人及孙子共同所有,去年年底老人公证了一份遗嘱,遗嘱说老人死后其房屋财产为孙子所有,其他人无继承权,现今因家庭纠纷问题老人想把原先所立的公证遗嘱撤销,并且更正新的一份公证遗嘱。请问新立的遗嘱能否成立,如能成立原先的遗嘱是否失效。还有新的公证遗嘱应该怎么进行操作。 谢谢!

其他 2009-02-06 13: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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