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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在大公小区一个小饭店打工,老板扣我一千块钱押金,我做到七月二十七号就没去了,本来说做到月底的,现在老板不给我十九号到二十七号的工资,押金也不给了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6-08-07 14: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收取押金和拖欠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拖欠工资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条例》 18.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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