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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借了100万元给一个朋友,借款人写下比较简单的借据,“借某某100万元,年利息15%,于2010年12月底前还清,借款人” 之后,借款人不定期还钱,前期还的钱也比较多,至2010年底累计还款132万元,此时起了争议。 我认为,还款总额应该是145万元(100+3*100*15%) 借款人认为,在不定期还款时,还款金额超出当期利息时,多出的还款额应该抵减借款本金,因此,利息也应该分段计算,分段计算后,还多了钱给我,要我退回14万给他。 我感觉双方都有些道理,双方按各自的理由计算,数额也没错。 问题是: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请问,是应该按那种方式计算合理呢?

其他 2011-04-08 1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还款数额先抵偿利息,多出部分则属于偿还本金。超过银行同期利息4倍的,法院不支持。建议协商解决
  • 还款数额先抵偿利息,多出部分则属于偿还本金,按实际所剩余本金计算利息。详情可咨询本律师。
  • 协商处理,因为你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不受法律保护,起诉的话,高过利息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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