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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行为是否是媒体传播行为

其他 2011-04-12 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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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上所述行为即缓存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所谓“媒体传播行为”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专业名词,对缓存行为的性质,有争议的是其是否构成复制行为,其本身并不构成发行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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