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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问题!我2011年1月至2016年7月就职于沈阳某私人企业任职秘书,2016年7月25日被告知解除劳动关系2天后离职。单位已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样是否合法?我应该怎么去争取我应得的补偿?

其他 2016-08-10 2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不合法的,应当支付六个月
  • 不合理,及时委托律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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