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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从1999年10月6日入职,员工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第一次是1999年2002年,以后每年续签一次,到2008年11月28日接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只给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公司应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吗?要给几个月的呢?

仲裁 2010-03-25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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