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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写小说,网站发来签约合同,其中有一条:“甲方同意,若涉及再转让协议作品电子形式以外形式的协议作品著作权权利的,甲方应将因转让该等权利而实际获得的报酬中40%的金额作为额外奖励支付于乙方,具体奖励支付方案于实际转让权利时由甲方确认后书面告知乙方;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上述奖励方案及其具体实施非本协议中甲方必定的协议义务和支付对价责任,不影响和对抗双方于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及义务的履行。”有一些不理解的地方

其他 2019-04-25 0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 1、若是使用权利不明的图片或文章,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可能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的涉案摄影作品,未给著作权人署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侵权人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侵权人应当就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主体或者其与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可以认定其并非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侵权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仍是侵权行为。3、侵权人可以抗辩的方法:侵权人可以主张是其网站仅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侵权图片是第三方上传的,应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2)侵权人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3)侵权人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4)其他能够证明侵权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因素。
  •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2]
  • 就是说,作品版权归属网站了,未来作品再有其他形式的版权收入的,网站给作者40%,但具体支付时间由网站说了算。并且,这一条约定,不涉及你现在将作品版权转让给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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