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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时签2份劳动合同,一份是广州市统一的合同,薪酬写的很低,另一份是公司的补充协议,将薪酬分了几块,有写考核合格总额为……,没有写明具体工作岗位,只有几个选项(职能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普通员工),还有条款写明可以调整岗位、薪随岗变动。这条款员工都是知道,只是没办法,只能签,不签就得离开本人为职能管理人员,考核历来优良,公司因高层换人,突然发公告免了本人行政总监,未协调未通知。后谈话安排普通员工且男性方能胜任的工作。针对上述条款及法规,对不合理调岗降职,有约束吗?去仲裁能告的赢吗?单位是否会说本人不服从工作安排,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赔偿?

其他 2016-08-17 1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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