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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从事操作工岗位,劳动合同上写的也是操作工的岗位,现单位以年龄大不胜任操作工岗位为由欲将调到勤杂工的岗位,我说要调动可以只能在操作工范围内调动,在双方协商无果情况下单位强行将我调到勤杂工岗位这种做法合理合法?我在签合同时合同上有一条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岗位,劳动者必须执行;单位的员工手册上也有这同样的一条,但是我查阅《劳动法》上面没有这一条,请问这规章制度合理合法?这与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岗位相矛盾?我虽然调到勤杂工岗位,我仍旧正常上班但勤杂工的工作我不去干,单位可不可以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将我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不予经济补偿?急!!!!!

其他 2015-06-02 0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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