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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于2009你年11月16日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今房屋产权证还未办到我手中。到了相约规定的期限,曾与开发商多次的交涉,都未得到满意的答复!但购房合同上第12条和第20条的上面写着。 第12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质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在办理产权中,契税由买受人负责。 如因出卖人的责仼,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岀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己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二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20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请问律师,法律界限有没有规定的房产办证期限?以上是否属出卖人违约?

调解 2011-04-12 2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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