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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25万贷款,现在无力偿还,名下只有一套房产,银行像法院起诉后,法院会查封吗

其他 2019-03-20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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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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