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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和他的几个朋友于5月25日下午在贸易学校门口看女孩子打架,因发现有其他男孩要插手,本想上去制止的,但因方式方法做的不对,造成对方两个男孩受了轻伤,但在那两个男孩被打伤的过程中,我儿子没有出手过,因为他一上去被对方打掉了眼镜,因为他是高度镜视眼,在别人打架过程中,他一直在找眼镜。而且对那两个受伤的男孩打的最凶的那个人我儿子是不认识的。东关派出所把这件事性为聚众斗殴。我儿子己于8月4日被刑拍了。同样,我儿子和他几个朋友于5月26晚上在月亮湾公园听到人喊救命,他也是第一个上去,和他的朋友们一起救了一个被强奸女孩。请问律师我儿子这样的一个人,在前面的个打架事任中可不可以定性聚众斗殴?他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离婚 2016-08-22 1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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