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三姐妹能否明正的继承遗产:父母离异,三姐妹都和母亲共同生活八年,母亲在取得房产权后病世未能留下遗嘱,生前和工作的姐姐拿钱买房(而交房子的钱都是由母亲亲自去交,所以没有女儿交款的字据,但钱都是由姐姐大多数在外地工作时存入母亲帐户中)。生前母亲曾在亲戚面前不只一次提到以后房子归孩子共有,在离异前写给法院的书信中也清楚写道“家中的一切谁都不许拿走,都是留给孩子的。” 并且有母亲的亲笔签名和日期。在我们去做房产继承公证的过程中,遇到法律继承上的问题,即第一继承人孩子和外公。我们想咨询的问题是:1、生前妈妈所说过的话能否做为口头继承财产的依据?谁可以做为证明人?(因为都是和亲戚说的,而有些亲戚是各怀心思,不利我们三姐妹的继承)2、妈妈离婚前写给法院的带有其亲笔签名及日期信件能否做为遗嘱?3、我们三姐妹是否可以得到公证处的认可,房子仅是我们三个孩子具有所有权?(另注:外公有三个儿子,外公一直是由他的小儿子赡养)。4、如果这些信件可做为遗嘱确认,而公证处却不为我们三姐妹公证我该怎么办?谢谢!!
继承
2009-02-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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