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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企业职工,一九七八年参加工作;一九八八年产后上班,工厂每天十二、十六小时、甚至三十六个小时连续工作,孩子几个月大,经常有病发烧,经常请假不批,为此自己矿工被开除。 二零零五年为交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能接以前的工龄,到原单位把档案转出(单位以档案保管费收取三千多元)寄存到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当时说;有档案的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一样女的五十退休能把以前的工龄接上;可现在自己已到退休年龄却说不能接以前的工龄,退休年龄也要延长到五十五才可以办理。请问河北省对此类情况的规定,我该找哪个部门,怎么办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他 2011-04-13 1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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