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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把房子公证给了小儿子,父过世,其它子女放弃继承,附加条件是养老送终。现在房子已更名在小儿子名下,并且卖掉了50万元,而老母亲和小儿媳相处不好,老母亲想要留下5万元钱,儿媳不给,老母亲怎么

行政诉讼 2016-08-23 15:5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是针对任意撤销而规定的。 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 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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