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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十五岁男子和一刚满十四岁女孩网友见面,见面前男方开了一间房,让女孩去找他,在房间里男方和女方发生性关系,可是女方不是自愿的,可报案时男方说是女方自愿的,警方已证据不足,没有例案,警方说事后女方没有逃跑证据不足,不例案,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强奸罪吗?如果是警方不例案,该怎么办?是不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都算强奸罪

征地补偿 2016-08-24 1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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