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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购买了农行的单位集资房,当时房产证尚未不下来(农行统一办),我不知道2003年卖房人就从农行贷了20年期的款,2004年我按约定支付了90%的房款并实际入住该生活至今。2005年卖房人及农行恶意隐瞒、串通补办了抵押登记,2016年现三方间已经诉讼,我认为该抵押违法无效,因为违反了合同法及担保法(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等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但律师、法院都讲我不可能推翻抵押合同,为什么?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6-10-09 2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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