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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人甲和外村人乙搞养殖业,联合成立了一个养殖场,以甲的名义在本村租赁了一块集体土地。但是实际上甲和乙的经营是分开的,养殖场的建筑也是各自修建的。 现在土地租赁已经到期,当初合同上写明的是原承包者有优先承包权。 但是甲不愿意和乙共同经营了,请问作为外村人的乙还有优先承包权吗? 土地法又说本集体组织成员有优先承包权,而非本集体组织的成员要承包本集体土地,需要经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同意。 如果没有通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同意,乙还能继续承包这块土地吗?本集体是否有权不将土地承包给乙? 土地被甲承包,甲又不需要使用乙的房屋,甲如果拆除乙的房屋?甲是否要补偿乙拆除房屋的损失?

其他 2011-04-13 2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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