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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苏某08年2月2日借款20万(有借条),苏某与陈某08年2月15日签有合伙协议(约当年8月苏某签协议作废),当年2月22日苏某口头通知我还20万并存入陈某账户充当交给陈某的投资股份金,我当天就存入了(陈某有书面证明)。因苏某常年出差在外借条没有要回,后苏某从当年2月到4月向陈某交245万股份金,合我还的共265万,陈某委托其兄开有收到265万股份金收据(陈苏没有签字但事后陈某补委托书),双方开始经营,陈某委托其兄从当年4月到5月转款430万给苏某(包括其中20万),到当年8月双方散伙。后苏某拿我的借条向法院提出要我还款的诉讼要求,后法院判我要还款,我拿银行来往记录、股份收款及其他证明上诉,二审也判我失败,我真的好冤枉,问我该怎么办?

银行 2011-04-13 2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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