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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是按照什么指定监护人的?老母亲有精神分裂症,四个子女A、B、C、D中有两个即C、D想做监护人,A、B同意D做。居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同时可以指定多人做监护人。居委会不愿意指定C做监护人,理由是三比一,少数服从多数。在查询相关法律后,发现并没有“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的字眼解释,那么请问居委会是按照什么指定监护人的?他们的说法能否自圆其说?C能否有权利质疑,并且在没有A、B的支持下,与D一起被指定为监护人呢?

离婚 2016-08-27 2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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