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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五十三岁多,原在一家国营单位工作并取得了国家规定的从事繁重体力劳动达十年的证明,即,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后企业改制下岗,于1996年3月应聘当地一所大学从事后勤管理工作达二十一年之久,在此期间从未给我缴纳有关社保费用,现学校进行后勤机构改革,对外聘工作人员全部解除劳动合同,解聘方案也仅只是给我二十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按国家规定我是否享受五十五岁提前退休待遇,据此,我是否可以要求学校给予我有关社保补偿和双倍的经济补偿。???

其他 2016-08-29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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