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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大连龙威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但该公司延期交房产生违约事实,多次调解未果,我们依据合同提交到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按照程序开庭调解了,可是,半年过去了,大连市仲裁委迟迟不予裁决,我们多次追问,总是以各种借口推托,问其故,得到的回答往往是“无可奉告”我们众多业户非常气愤,怀疑仲裁有关人员受贿,不然不会拖这么久,不然不会对我们这种态度。请问:仲裁位不给我们公正裁决,我们该再采取什么方式维权?

其他 2008-03-13 15: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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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申请撤销仲裁。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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