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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5月贷款购买了当地的一所小区期房,签订合同时规定为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我使用,实际交付时日为07年9月30日,当初给出的原因是因为河南的工人回去收秋去了,其实是为了开发商的另一个桑拿酒店的竣工,而将工人全部调走,造成了对外面的延期交房;合同中写明了,如果出现不可抗因素(如:地震、火灾等天灾)不属于卖方责任,或者非买房造成的责任,而07年的晋中并未发生过任何的天灾,按我理解的合同规定应当支付我16000元的违约金,但是经协商该开放商只给我顶俩年的物业费,折合2760元,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不知道我该如何维权?

诉讼 2008-10-15 2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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