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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佛山的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深圳研发中心上班,我的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标明是“深圳”,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2月到期。现公司以外派出差为理由,把深圳研发中心的员工全部调回佛山总部,持续时间1年,直至2017年10月止。请问这是否构成工作地点变更?员工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6-09-01 09: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工作地点变更是需要劳动合同的双方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工作地点的变更,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支付员工一年一个月的工龄补偿。
    【追问】但是公司现在给的理由是外派出差呢?这个在劳动法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呀?麻烦您再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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