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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购房主合同中已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家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2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0.0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又在合同中又增加了一个附件,对这一条约定进行补充(实际上就是修改而不是补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领取商品房初始登记后90天内,将办理分户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领取商品房初始登记后120天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同意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0.0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对上面的补充约定全部为制式合同,一般业主不会看得很详细,对上面的补充约定明显是偏向开发商而不利于业主的,目前开发商因超规划连大证都办不了,导致业务无法办理产权证。而合同又是约定在初始登记(这个应该就是办理大证登记吧)后120内,那如果这样,开发商办不了大证,业务就永远都办不了产权证,按这样的合同约定及补充条款,开发商一分违约金都不用支付,业主的权益如何来保障。如果业主起诉开发商,法院会支持业主吗,法院又会按哪条来执行?

其他 2016-09-06 2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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