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父亲因敲诈罪3月9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给予了释放证明同时给予了监视居住的通知,监视居住时间从4月16日算起,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派人在住所以外的地方执行并限制人身自由,请问1、公安机关在给予释放证明后又出具监视居住的通知可以吗?2、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派专人在住所以外的地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做法对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11-04-18 08: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
  • 可以,这是改变强制措施。可以。
  • 公安机关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派人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可以的。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因此,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并无不当。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公安机关派人监督并无不当。 希望以上你能明白。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长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