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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73歲,結婚四年,女方,把男方名下資產全部轉移,而後,約待他,因患糖尿病,常給他吃棕子,甜食品,打他,有病昏迷後,不能享受較好治療,家人,親妹發現後,接回鄭九院住院,此妻及妹,倆人,不告知家人,夜23時偷走患者,藏起來,10天後,家人在洛陽537醫院找到,他姐妹倆告知醫院長講,獨居,無兒無女,無錢,他潑善心,送來的,我們家人,報警,110查到,又一次拉回,九院,第二次回鄭,患者,病情,加重,心衰,肺衰,高熱,10天,其妻及妹,玩消失,而且,口吐惡言,就盼他早日死亡,急領取,傷葬費,我們,家人,是否,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殺人未遂,衛護,我哥,生存權,看病權,尊言權,知情權,是否,可申請,監護權力,不然,我哥,在此,惡妻鹽護下,很快就會死亡的,請給於法律指導。

其他 2016-09-05 1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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