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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屋主,在与租客签订铺面租凭合同中,第六条:合同期满之前3个月甲方应当告知乙方,乙方好做准备。合同期满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中优先续约。请问律师到本月30号,合同就到期了。我虽忘记提前三个月告知,但是上个月底已经和他商量新合同的事情,但是他嫌铺租太贵,没答应。请问现在乙方要求按原租金延迟三个月作为未提前三个月通知的补偿(注原租金偏低很多)是否合法。合同上说要提前,但是未说明不提前的处罚啊。。

其他 2016-09-05 23:3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按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这里约定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权,法律上指其他人出租金高,租金支付条件等情况下,原承租人即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利。原承租人即乙方也可放弃优先租赁权退还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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