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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他人向我借款,当时双方约定月息2%,于是对方在借据上就把本金和全年的利息加在一起写一个总计金额,后因对方到期后无力偿还本金,只支付了利息,以同样的方式打了借据。现对方无法支付,由公安机关清理报法院,法院在开庭审理未对借款人进行判决是,则将我们已得的利息在本金中扣除,最后只认可我们一部分本金并叫我们签字,当时我们已签,现我们不认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我借据上的金额是否合法?

诉讼 2011-04-25 0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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