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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一下,2010年,我们工程项目部接收总包方(私人挂靠的)工程电汇转账20万,送收据的同事把收据付款方式写成“汇票”,现在6年过去了,我们公司起诉那个总包方剩余工程款44万元,对方把那个“汇票”收据和电汇单作为2笔钱,共40万,其实我们只收到一笔钱20万,现在开庭审理,我们要总包方提供汇票要素和复印件,他们就说什么都不记得了,只有收据为证,我们该怎么办呢

其他 2016-09-07 0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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