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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承租人是A,同住人是B和C。购买成售后公房的时候协议书前面是A签名,B的签名是有A代签的,C未成年16岁,没签。房产登记在A一人名下,对此B和C对于房产份额一无所知。后A和B协议离婚,需分割财产,B才从A处得知已买下产权房,份额为AB共有50%,C有50%。所以B在未知道真实状况下签署了协议份额给A,对此C一直蒙在鼓里。随后,A和D再婚,将D名字加上产证,共有各占有50%,并要将此房出售,至此B和C才知道真相。请问律师,B和C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当初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当初都是A一人经手。或者B和C能否要求离婚协议中B的份额留给C,因为B签写的协议是在未知真实情况下签署的,如果B知道C是没有份额的,不会全部给A。B完全是被诱导的。

其他 2017-11-08 0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请问这是什么时候的事情了?如果时间很长了,法院可能很难支持你的请求。
  • 离婚协议中有对房产份额处理的约定,想确认当初的买卖合同无效、否认离婚协议约定,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请问这是什么时候的事情了?如果时间很长了,法院可能很难支持你的请求。 另外,诱导这种说法根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B也是成年人,法律推定B是懂法的,这种诱导的说法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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