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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5月在上海杨浦区购买二手房一套,与房东约定过户前迁出房屋内原有户口,但是至今房东尚未迁出户口,原约定的2万尾款因为房东为迁出户口尚未支付。请问现今需要打官司,该如何处理,并且,是否需要先支付房东2万元尾款。备注:合同约定户口不迁出,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3%(总价的3%)

其他 2019-06-04 15:32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需要看约定义务的履行先后顺序,对方是否有先履行抗辩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如果没有则可请求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尾款。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与我联系。
  • 你好,这个尾款和违约金是两个概念,尾款你要支付给他,但是违约金,可以找他索赔。

  • 房屋租赁违约金一般是多少?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5.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6.租房违约金的处理:
    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就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达成解除关系协议的,或虽未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但对承租人给予了妥当安置或产权调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同时,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迂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逾期导致违约的情形,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无须先支付房东2万元尾款,若不予迁出,可考虑起诉解决。
  •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日违约金3%,2两万尾款可以暂扣。。。。。。
  •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日违约金3%,2两万尾款可以暂扣,同时告知对方原因
  • 数序问题,2万该给,违约金照算,两者做减法即可。
  • 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
  • 无须先支付房东2万元尾款。
  • 按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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