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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单位有劳动纠纷马上就要判决了,闭庭后仲裁员就和我说我的第一项请求离职前的半月工资1000元不成立说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员也不要求公司来证明就这样稀里糊涂判了!还要求我拿出欠条才行!这是什么道理?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新公司为准以前的无法支持!(注:我2000年开始就在这里工作了直到2011年4月1号离职止。2000年到2008期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已换过两次了也已注销了。税务登记上写有 无力经营等字样)可实际上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始终未变领导还是原来的。法人和经理其实就是母子来回转换!未签合同未交社保。我的工作量统计表上有2004年到离职时的每天工作的记录还有以前的工资单等证据!可单位死不承认2008年以前的。开庭时仲裁员问我入职时间是哪年我说2000年,可仲裁员说必须以新公司成立时间开始!我只好写从2008年入职。双倍工资申请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支持! 请朋友们看看这种情况算什么?我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年限真的就无法追溯了吗?仲裁员这种裁决方法合理吗?另外我被破写的入职时间是否对我以后上诉法院产生不利后果呢?谢谢大家!

仲裁 2011-04-19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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