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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2003年将一栋2层式机构的房屋共226平方【这栋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于19万卖给被告并在当时签了买卖合同,后来因原告无法将房屋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被告,于2008年前被告与原告再次签定了1份抵押协议就是原告把房屋于19万抵押给被告。于2011年原告向法院诉讼请求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返还

其他 2011-04-19 1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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