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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一家去超市购物结账后,被保安查票,我朋友不同意让他看,超市保安拦住小孩不让走,朋友推保安2下,保安自己躺地下说挨打了,超市负责人对赶去不是调解,而是怒骂顾客把人打伤还嚣张,顾客朋友见超市负责人要打女人孩子,吐吐沫对负责人,不料负责人挥手一巴掌打顾客朋友,附近群众看不下去,打了超市负责人和保安,超市2人受伤,公安局把我朋友拘留,定寻衅滋事罪,我想问一下刑事案件不看前因,只看后果的说法是否正确,我朋友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事辩护 2011-04-20 10: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叙述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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