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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6年9月5日进入单位上班的;13日在工作中右手食指被机器压掉一节,出事后公司派人送医院救治,第一人民医院说送无锡九院看看;之后又去无锡九院做了截肢手术,手术后当时没有挂水消炎,第二天找到单位说明情况要去医院住院挂水消炎,单位的领导说那要去无锡九院,然后到了无锡九院有没有挂上水消炎,就开了个医疗证明,回到常州一院又没有住院挂上水消炎,就补办好个开了个转院申请,等到了下午4点左右到了乡镇医院才住院挂水,这两天公司的领导到医院来让我补签合同,我进入单位一个星期就一直不叫我签合同;这出了事就想着补签合同跟工伤认定申请的事,我说暂时不签;领导就说我不配合她工作。还有合同明明是出事后才找我签的,我签合同时双方都没有写日期,可是我签完后领导走了才看到领导把日期写成入职那天的日期。单位领导把我的病历和在无锡九院手术的医疗证明都拿去说是要咨询劳动部门,可是昨天说要拿去做工伤认定,这我受伤的还在医院住院期间就能做工伤认定?单位领导一直以来就只想着自己的事也从没有跟我商量一下就自做主张?请问这个合同能让单位重新签吗?单位这样补签劳动合同是不是属于违规操作?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单位停止一切自做主张的行为吗?

其他 2016-09-19 1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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