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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姑姑和我的父亲驾车从浙江回辽宁途径山东的时候不慎发生车祸,我的姑姑当场死亡。经我的父亲讲当时是早上6点半左右发生车祸。我的姑姑驾车行驶在超车道不慎与前方的大货车追尾。问题是前方的大货车停在超车道车后没有设立警示牌也没有开双闪。大货车司机说他的车坏在超车道上了。但是交法有规定大货车不允许在超车道行驶。现在判决出现了分析。判的是我姑姑付主要责任。说是超速和疲劳及时。请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其他 2011-04-21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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